养老机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规范
(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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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 - XX- XX发布 20XX - XX- XX实施
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南京市公安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南京市公安局、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苏省计算机系统工程测试中心、南京长江都市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东大金智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侯育国、汪兆斌、盛进、皇甫雷萍、高波、倪杰、王蓓、张克林、章震、周凌云、荣鼎慧、黄松涛、吴玥群、金圣凯、徐超。
养老机构安全防范系统建设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南京市养老机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评审、检验、验收、运行和维护的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南京市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已建养老机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改建、扩建应按照本规范执行,社区老年人日间服务中心、社区老年人助餐服务点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参照本规范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规范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范。
GB 10408.1 入侵探测器 第 1 部分:通用要求
GB 10408.3 入侵探测器 第 3 部分:室内用微波多普勒探测器
GB 10408.4 入侵探测器 第 4 部分: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
GB 10408.5 入侵探测器 第 5 部分:室内用被动红外探测器
GB 10408.6 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
GB/T 10408.8 振动入侵探测器
GB 12663 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
GB 20815-2006 视频安防监控数字录像设备
GB 50198-2011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03-2015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343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GB 50348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
GB/T 15408 安全防范系统供电技术要求
GB 50394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95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96 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057-2010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311-2007 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17565-2007 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
GB/T 28181-2016 安全防范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
GB/T 50314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
GB/T 7401 彩色电视图像质量主观评价方法
GB/T 7946—2015 脉冲电子围栏及其安装和安全运行
GB/T 1032—2013 张力式电子围栏通用技术要求
GA 308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
GA/T 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GA/T 644 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
GA/T 669.1 城市监控报警系统 技术标准 第1部分:通用技术要求
GA/T 678 联网型可视对讲系统技术要求
GA/T 367-2001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GB/T 32581 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技术要求
GB/T 37078 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
GA/T 761 停车库(场)安全管理系统技术要求
GA/T 992 停车库(场)出入口控制设备技术要求
GA/T 669.5-2008 城市监控报警联网系统第5部分: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
MZ/T 032-2012 养老机构安全管理
除以上标准、规范和要求外,还应满足其他国家、地方和行业相关现行标准、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GB 50348 中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养老机构senior care organization
养老机构是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膳食、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等综合性服务的各类机构组织。
4 系统建设总则
4.1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应纳入工程建设的总体规划,并应综合设计、同步施工、独立验收,使用的设备应符合国家法规和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并经检验或认证合格。
4.2 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程序应符合GB 50348、GA/T 75 的相关要求。
4.3 系统建设应符合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原则。
4.4 系统建设应采用先进而成熟的技术、可靠而适用的设备。
4.5 系统的设计应同本地城市监控报警联网系统的建设相协调、配套,作为社会监控报警接入资源时,其网络接口、性能要求应符合GA/T 669.1、GB/T 28181 的相关要求。
4.6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的建设,除执行本部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
5 系统基本配置
养老机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基本配置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表1 养老机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配置表
序号 |
项目 |
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 |
配置要求 |
||
1 |
视频监控系统 |
彩色摄像机 |
养老机构出入口外50m范围的街面 |
应配置 |
|
2 |
养老机构各出入口 |
应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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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周界围墙 |
宜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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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地面集中停车场、广场 |
应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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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地面人(车)行主要通道,停车库/场主要通道 |
应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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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建筑(含停车库/场)与室外相通的出入口 |
应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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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前厅(大堂) |
应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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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总接待处、各服务台、收费处、纠纷接待处 |
应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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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各楼层公共过厅、公共走道、坡道 |
应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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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各楼层(含停车库/场)电梯厅、楼梯(含自动扶梯)口 |
应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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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电梯轿厢内 |
应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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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多功能厅、餐厅、配餐间、健身等活动区域,景观水域周边等室外活动区域 |
应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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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厨房内食品加工、食品储存区域的出入口 |
应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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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顶层平台出入口 |
应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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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开放式顶层平台 |
应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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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变(配)电、供水泵房、电梯机房、通信机房、信息中心、空调机房等重要设备机房的出入口 |
宜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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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安防设备等重要设备机房的出入口 |
应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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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行政辅助用房(或区域)的出入口 |
应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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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财务出纳室、档案资料室 |
应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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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安防控制室 |
应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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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 |
周界入侵探测装置 |
院区周界围墙封闭屏障处 |
应配置 |
|
22 |
入侵探测器 |
厨房食品储存区域 |
宜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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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防盗保险箱(柜)存放场所 |
应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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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非开放式顶层平台的出入口 |
应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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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无人值守的变(配)电、供水泵房、电梯机房、通信机房、信息 |
应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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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财务出纳室、档案资料室 |
应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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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紧急报警装置 |
总接待处、各服务台、收费处、纠纷接待处、院区门卫室 |
应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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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财务出纳室 |
应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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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安防控制室 |
应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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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出入口控制系统
|
识读装置电控锁 |
院区出入口 |
应配置 |
|
31 |
介护建筑(或区域)与室外相通的出入口 |
应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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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财务出纳室、档案资料室 |
应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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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有人值守的变(配)电、供水泵房、电梯机房、通信机房、信息中心、空调机房、安防控制室(安防设备)等重要设备机房 |
应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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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行政辅助用房(或区域)的出入口 |
应配置 |
|||
35 |
可视对讲 |
对讲主机 |
院区出入口 |
应配置 |
|
36 |
管理主机 |
对讲管理控制室 |
应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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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组合认证出入口控制装置 |
院区出入口,需双人双锁管理的出入口 |
应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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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访客管理系统 |
门卫登记处、养老机构各出入口 |
应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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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车辆数据采集控制装置 |
院区地面车辆出入口及地下车库出入口 |
应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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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声音复核装置 |
总接待处、各服务台、收费处、纠纷接待处 |
应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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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电子巡查系统 |
介护居住房室内 |
宜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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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停车场(库)、地面人(车)行主要通道,各楼层公共过厅、公共走道,各楼层(含停车库/场)电梯厅、楼梯(含自动扶梯)口、坡道,多功能厅、餐厅、健身活动区域,顶层平台以及有人值守的变(配)电、供水泵房、电梯机房、通信机房、信息中心、空调机房、安防控制室(安防设备)等重要设备机房 |
应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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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行政辅助用房(或区域)和其他需要管理部位 |
宜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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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电话通讯系统 |
来电号码显示 |
对外公开的直线电话 |
应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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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电话录音 |
对外公开的直线电话 |
应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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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实体防护 |
防盗安全门或金属防护门 |
变(配)电、供水泵房、电梯机房、通信机房、信息中心、空调机房、安防控制室(安防设备)等重要设备机房 |
应配置 |
|
47 |
财务出纳室 |
应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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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金属防护栏或防砸玻璃窗户并限位 |
变(配)电、供水泵房、电梯机房、通信机房、信息中心、空调机房、安防控制室(安防设备)等重要设备机房建筑物高度在5m |
应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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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财务出纳室、安防控制室的窗户 |
应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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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防砸玻璃窗户并限位 |
收住失智老年人介护建筑与外界相通的窗户 |
应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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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护栏 |
景观水域周边 |
应配置 |
7 实体防护
7.1 收银区、现金存放处、库房应设置防盗保险柜。防盗保险柜应符合GB 10409的规定。防盗保险柜安装应采用不小于12mm的膨胀螺丝与墙或地面固定,安装应牢固。
7.2 防盗安全门应符合GB 17565的规定。
7.3 重要部门与外界相通的窗、通风口等处应安装防盗栅栏。单个栅栏空间最大面积应不大于600mm×100mm。防盗栅栏应采用不小于12mm的膨胀螺丝与墙或地面固定,安装应牢固可靠。
系统供电应符合GB 50348-2018中6.12的规定。
系统防雷与接地措施应符合GB 50348-2018中6.11的规定。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竣工并经试运行,初验合格后,应按GB 50348-2018第9章的规定进行检验。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竣工后,应根据GB 50348-2018第10章的规定进行系统验收。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竣工移交后,应根据GB 50348-2018第12章的规定进行系统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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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关于《社会安全事件分类与编码规范》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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