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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地方标准-DB3201

来源:南京安防协会 发布时间:2021-07-19浏览:5757
南京市地方标准-DB3201

                                                         DB3201

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DB3201
 

 

城市综合体公共安全

技术防范系统建设规范

 

(征求意见稿)

 

 

在提交反馈意见时,请将您知道的相关专利连同支持性文件一并附上。

 

20XX - XX- XX发布                                        20XX - XX- XX实施

 

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南京市公安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南京市公安局、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苏省计算机系统工程测试中心、南京长江都市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东大金智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侯育国、汪兆斌、盛进、皇甫雷萍、高波、倪杰、王蓓、张克林、章震、周凌云、荣鼎慧、黄松涛、吴玥群、金圣凯、徐超。

 

南京市城市综合体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规范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南京市城市综合体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评审、检验、验收和运行维护的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南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城市综合体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已建城市综合体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改建、扩建应按照本规范执行,小于5万平方米的城市综合体、商业综合体、商业街(区)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要求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要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要求。

GB 10408.1 入侵探测器 第 1 部分:通用要求

GB 10408.3 入侵探测器 第 3 部分:室内用微波多普勒探测器

GB 10408.4 入侵探测器 第 4 部分: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

GB 10408.5 入侵探测器 第 5 部分:室内用被动红外探测器

GB 10408.6 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

GB/T 10408.8 振动入侵探测器

GB 12663  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

GB 20815-2006  视频安防监控数字录像设备

GB 50198-2011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03-2015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343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GB 50348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

GB/T 15408 安全防范系统供电技术要求

GB 50394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95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96  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057-2010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311-2007  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17565-2007  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

GB/T 28181-2016  安全防范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

GB/T 50314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

GB/T 7401  彩色电视图像质量主观评价方法

GA 308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

GA/T 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GA/T 644  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

GA/T 669.1  城市监控报警系统  技术标准 第1部分:通用技术要求

GA/T 367-2001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GB/T 32581 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技术要求

GB/T 37078 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

GA/T 761 停车库(场)安全管理系统技术要求

GA/T 992 停车库(场)出入口控制设备技术要求

GA/T 669.5-2008  城市监控报警联网系统第5部分: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

除以上标准、规范和要求外,还应满足其他国家、地方和行业相关现行标准、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要求:

GB 50348 中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城市综合体 urban complex

是指城市中购物、旅店、餐饮、展览、休闲、文娱、交通等城市生活空间的两项及以上进行组合的建筑或建筑群。

4  系统建设总则

4.1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应纳入工程建设的总体规划,并应综合设计、同步施工、独立验收,使用的设备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和市场准入制度的产品。

4.2 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程序应符合GB 50348、GA/T 75 的相关要求。

4.3 系统建设应符合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原则。

4.4 系统建设应采用先进而成熟的技术、可靠而适用的设备。

4.5 系统的设计应同本地城市监控报警联网系统的建设相协调、配套,作为社会监控报警接入资源时,其网络接口、性能要求应符合 GA/T 669.1、GB/T 28181 的相关要求。

4.6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的建设,除执行本部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

5  系统基本配置

城市综合体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基本配置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 1 城市综合体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配置

序号

项目

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

配置要求

1

视频监控系统

彩色摄像机

城市综合体外围、街面、室外活动广场

应配置

2

室外制高点

宜配置

3

地面人(车)行主要通道

应配置

4

地面集中停车场、配套候车处

应配置

5

城市综合体通往室外的出入口、大堂

应配置

6

城市综合体内所有主要通道、公共活动场所

应配置

7

顶层平台(含裙楼平台)出入口

应配置

8

裙楼之间的连廊、通道

应配置

9

各类服务中心、收银台、物品寄存处

应配置

10

财务出纳室、档案资料室

应配置

11

各楼层电梯厅、扶梯处

应配置

12

电梯轿厢(含楼层显示器)

应配置

13

室内机动车、非机动车主要出入口

应配置

14

室内停车场(库)各层出入口

应配置

15

室内停车场(库)主要通道

应配置

16

停车场(库)充电车位

应配置

17

变(配)电、水泵房、通信机房、网络机房、冷热源站、安防设备等重要设备机房的出入口

应配置

18

安防控制中心

应配置

20

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

入侵探测器

城市综合体与外界相通主要出入口

应配置

21

顶层平台(含裙楼平台)出入口

应配置

22

裙楼之间的连廊、通道

宜配置

23

财务出纳室、保险箱存放处、重要档案室

应配置

24

变(配)电、供水泵房、通信机房、网络机房、冷热源站、安防控制室(安防设备)等重要设备机房

应配置

25

重要库房

应配置

26

紧急报警装置

各类服务台、收银台、纠纷接待处

应配置

27

财务出纳室

应配置

28

安防控制中心

应配置

29

出入口控制系统

识读装置电控锁

城市综合体与外界相通员工出入口

宜配置

30

财务出纳室、档案资料室

应配置

31

变(配)电、供水泵房、通信机房、网络机房、冷热源站、安防控制室(安防设备)等重要设备机房

宜配置

32

行政辅助用房(或区域)的出入口

宜配置

33

车辆数据采集控制装置

停车场(库)车辆出入口

应配置

34

声音复核装置

各类服务台、收银台、纠纷接待处

应配置

35

电子巡查系统

变(配)电、供水泵房、电梯机房、通信机房、网络机房、冷热源站、安防控制室(安防设备)等重要设备机房

宜配置

36

行政配套用房周边

宜配置

37

实体防护

防盗安全门或金属防护门

变(配)电、供水泵房、电梯机房、通信机房、信息中心、空调机房、安防控制室(安防设备)等重要设备机房

应配置

38

财务出纳室

应配置

39

金属防护栏或防砸玻璃窗户并限位

变(配)电、供水泵房、电梯机房、通信机房、信息中心、空调机房、安防控制室(安防设备)等重要设备机房建筑物高度在5m
(含)以下与外界相通的窗户

应配置

40

财务出纳室、安防控制室的窗户

应配置

41

财务室、保险柜存放处、现金存放处对外窗户

应配置

42

防盗保险柜

财务室

应配置

43

护栏

室外景观水域周边

宜配置

6 系统的设计与施工

6.1 入侵报警系统

6.1.1 基本要求

入侵报警系统的基本要求应符合 GB50348、GB50394的相关要求,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a)宜安装周界入侵报警装置,周界入侵报警装置设防应全面,无盲区和死角,具备防拆、防破坏报警功能,应24h设防;

b)防区划分应有利于报警时准确定位,周界封闭屏障处防区间距应不大于100m;

c)重点部位应设置室内入侵报警装置,室内入侵报警装置设防应全面,无盲区和死角,具备 防拆、防破坏报警功能,应能分区域或独立布撤防;

d)声光告警器应安装在醒目处,当入侵探测器被触发时,声光告警器应发出声光报警,室内 报警声压应不小于80dB(A),室外报警声压应不小于100dB(A),报警持续时间应不小于5min。

6.1.2 入侵探测器安装要求

入侵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 GB50348、GB50394的相关要求,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a)周界入侵探测器在安装时应充分考虑气候对有效探测距离的影响,实际使用距离不超过产 品额定探测距离的70%;应采用交叉安装的方式,即在同一处安装两只指向相反的发射装 置或接收装置,并使两装置交叉间距不小于0.3 m;周界入侵探测器应能与监控设备进行联动;

b)防护对象应在入侵探测器的有效探测范围内,入侵探测器覆盖范围内应无盲区,覆盖范围边缘与防护对象间的距离宜大于5m;

c)脉冲电击式围栏上应有明显的警告用安全标志,安全标志的设置应符合 GB2894的相关规定;

d)壁挂式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安装高度距地面应在2.2 m 左右或按产品技术说明书规定安装;视场中心轴与可能入侵的方向宜成90°角左右,入侵探测器与墙壁的倾角应视防护 区域覆盖范围确定;

e)壁挂式微波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安装高度为2.2 m 左右或按产品技术说明书规定安装。 视场中心轴与可能入侵的方向宜成45°角左右,入侵探测器与墙壁的倾角应视防护区域 覆盖范围确定;

f)吸顶式入侵探测器,一般安装在需要防护部位的上方且水平安装;

g)入侵探测器的视窗不应正对强光源或阳光直射的方向;

h)入侵探测器的附近及视场内不应有温度快速变化的热源,如暖气、火炉、电加热器、空调出风口等;

i)入侵探测器的防护区内不应有障碍物;

j)门磁开关入侵探测器应安装在门、窗开合处(干簧管安装在门、窗框上,磁铁安装在门、窗 扇上,两者间应对准),间距应保证能可靠工作。

6.1.3 紧急报警(求助)装置安装要求

紧急报警(求助)装置的安装应符合 GB50348、GB50394的相关要求,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a)紧急报警(求助)装置应安装在室内隐蔽、便于操作的部位,并应设置为不可撤防模式,且应有防误触发措施,被启动后能立即发出紧急报警(求助)信号。紧急报警(求助) 装置应有防误触发措施,触发报警后能自锁,复位需采用人工操作方式;

b)同一区域有2个(含)以上的紧急报警装置应设置2个(含)以上防区,相邻紧急报警装置不应设置在同一个防区。每个防区的紧急报警装置数不应超过4个,且不同单元空间不得作为一个独立防区;

c)紧急报警设备应具有对讲功能,公共区域紧急报警设备还应具有防水防暴功能。

6.1.4 主要功能与技术指标要求

入侵探测器、紧急报警装置发出的报警信号应传送至监控中心,系统的报警响应时间应不大于2s;使用公共电话网络传输时报警响应时间应不大于20s;紧急报警和入侵报警同时发生时,应符合GB50394的相关要求:

a)入侵报警系统应支持主流报警主机和紧急报警设备的接入,并通过对报警系统硬件设备和报警防区进行设置,自动接收并处理报警事件。当报警主机接入平台后,系统可对其进行远程控制,对报警主机的子系统和防区的状态进行集中的回控操作,包括子系统的布撤防,报警防区的旁路、旁路恢复、消警等。强大的远程控制功能可以方便地根据用户实际需要来设定报警系统的工作状态;

b)入侵报警系统布防、撤防、报警、故障等信息的存储应不少于30d,并能输出打印;

c)入侵报警系统宜具有编程、密码操作保护和联网功能;

d)入侵报警系统宜具有显示、存储报警控制器发送的报警、布撤防、求助、故障、自检,以及声光报警、打印、统计、巡检、查询和记录报警发生的地址、日期、时间、报警类型 等各种信息的功能;

e)入侵报警系统宜支持多种内部联动,包括弹图、声音联动、启用对讲、字符叠加、录像联动、报警输出联动、短信联动、邮件联动、电子地图联动、抓图等;接收到报警后可联动关联监控点视频在客户端与大屏上显示,可联动快球预置位可启动语音对讲功能,实现跟前端报警场所的语音通话;

f)当报警发生时,监控中心能显示周界模拟地形图,并以声、光信号显示报警的具体位置, 且可进行局部放大;

g)系统应具有时间、日期的显示、记录和调整功能,时间误差应在±30s以内;

h)入侵报警系统宜支持警情优先级别,同级别报警排队显示;

i)入侵报警系统宜支持多种智能分析报警接入,如穿越警戒面、区域入侵、人员聚集、徘徊、物品遗留等;

j)防盗报警控制器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 GB12663的要求;

k)入侵报警系统的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 GA/T368的要求。

6.2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6.2.1摄像机的选型、选址与安装

摄像机的选型、选址与安装除应符合GB50348、GB50395的相关要求外,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a)公共区域(含正门外)不应出现监控盲区,在面积较大的公共区域(含制高点)宜安装具有全景功能的摄像机,通过监视屏应能辨别监视范围内的人员活动情况;

b)人流密集地方根据监控区域需要带有人数统计功能的摄像机,区域内人数超过阈值时,摄像机可自动识别并上报管理平台。

c)安装于城市综合体人行出入口的摄像机,应安装人脸抓拍摄像机,对进出人员进行抓拍,同时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人员的面部特征;

d)商业综合体周界、监控中心内等其他重点区域宜选用带有人员入侵报警功能的高清摄像机,一旦有人员入侵,摄像机可自动识别并上报管理平台;

e)安装于主要通道(含楼梯口)的摄像机,其监控范围应覆盖主要通道的道口,监视区域 内不应有盲点,监控图像应能清晰显示进出道口人员的体貌特征;

f)机动车出入口、停车场(库)出入口应选用带车牌识别的高清摄像机,监视区域内不应有盲点,应能清楚的辨别出入机动车牌号,同时记录车辆信息,包括车型、车辆品牌、车辆颜色等;

g)商场出入口处宜设置客流统计摄像机,对进出商场人员进行统计。

h)电梯轿厢内应设置高清半球摄像机,记录轿厢内情况。同时宜选用无线网桥辅助视频信号的传输。电梯厅宜设置广角摄像机,实现无死角监控;

i)后厨应设置防油污摄像机,清洗记录后厨卫生及工作情况;

j)消防通道、登高场地等区域宜设置占道检测摄像机,一但有车辆或物品占道,摄像机可自动检测并上报平台,告知相关人员尽快去处理;

k)在满足监视目标现场范围的情况下,摄像机安装高度要求:监控点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可采用立杆安装、抱箍安装、壁挂安装以及吊杆安装等方式。室内摄像机的安装固定,根据摄像机型号和现场情况可采用壁装、吊装及角装等多种形式的安装支架,安装高度不低于2.5m。安装在室外的摄像机,当可借助建筑物附着安装时,选用相应的安装支架来安装;若无合适的建筑物供附着安装,则需要选用视频监控专用立杆,安装高度应不低于3.5m。在摄像监控中,为了使夜间得到正常的监控图像,可选择采用一定的补光措施。补光灯的光源通常有LED、金卤灯、高压钠、白炽灯、氙气灯(HID)等;

l)摄像机的安装宜避免或减少逆光对监控图像的影响;摄像机的最低照度应与环境相协调, 彩色摄像机的最低照度指标宜大于监控目标区域的最低照度的10倍,黑白摄像机的最低照度指标宜大于监控目标区域的最低照度的100倍。在环境照度较低区域宜采用低照度摄像机或采用补光措施。如环境不宜采用补光措施时,可选用红外摄像机。环境照度变化大的区域宜采用宽动态摄像机。

6.2.2 主要功能要求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主要功能应能符合 GB50348、GB50395的相关要求,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a)系统应支持GB28181、Onvif协议添加编码设备并进行视频相关业务应用;支持监控点的增、删、改、查等操作。支持监控点参数配置,包括:OSD配置、字符叠加配置、视频参数配置、隐私保护设置、视频遮挡报警配置、移动侦测配置、视频丢失报警配置、报警器配置(包含报警器的增删改查操作和报警输入输出配置);

b)系统应支持对监控实时画面的预览,包括基础视频预览、视频参数控制、视图模式的预览,平台与监控点所在的摄像机对讲通道的实时对讲、批量广播以及对具备云台能力的监控点的实时云台控制;

c)系统应能独立运行。应能与入侵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等联动。当与报警系统联动时, 能自动对报警现场进行图像复核,能将现场图像自动切换到指定的监示器上显示并自动 录像。集成式安全防范系统的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能与安全防范系统的安全管理系统联网,实现安全管理系统对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自动化管理与控制。组合式安全防范系统 的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能与安全防范系统的安全管理系统联接,实现安全管理系统对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联动管理与控制。分散式安全防范系统的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能向管理部门提供决策所需的主要信息;

d)系统应支持图上监控,用于配置与控制各组件资源,展示这些资源的地理位置、细节图以及相应的报警信息等综合业务。通过地图来展现整个平台的资源的控制与配置,事件的上报与展现,是一种可视化的综合业务入口。支持GIS地图和静态地图两种类型地图;

e)系统应具有视频移动侦测功能,宜具有人脸识别、行为识别、目标跟踪、车牌识别、客流统计、消防占道等智能识别功能;

f)周界警戒摄像机应有报警灯光联动的功能,或自带声光报警功能。

6.2.3 主要技术指标要求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 GB50348、GB50395的相关要求,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a)在面积较大的公共区域宜安装带有细节抓拍功能的全景摄像机,通过监视屏应能辨别监视范围内的人员活动情况。全景摄像机应能输出180度及更大角度的全景画面。同时具有细节抓拍功能,变焦镜头不低于30倍光学变焦;

b)所有摄像机像素应不低于200万像素,重要区域(如人脸抓拍区域)摄像机像素应不低于400万像素;

c)视频安防监控设备的压缩格式为H.265/H.264/MJPEG以及更先进的编码技术,录像图像像素不低于1920×1080,视频录像帧率不少于30帧/s,图像保存时间在实时录像的情况下不少于30天;

d)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其他要求应符合GA/T367的规定;

e)前端监控路数少于200路时,可选用硬盘录像机进行视频存储;超过200路时,宜选用磁盘阵列等其他稳定性较高的中心存储设备进行存储。

6.3 出入口控制系统

出入口控制系统的技术要求应符合 GB50396的相关要求,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a)系统可实时显示、记录所有事件数据;读卡器读卡数据实时传送给计算机,可在管理中心电脑中立即显示;持卡人(姓名、照片等)、事件时间、门点地址、事件类型(进门刷卡记录、出门刷卡记录、按钮开门、无效卡读卡、开门超时、强行开门等)等如实记录且记录不可更改。报警事件发生时,计算机屏幕上会弹出醒目的报警提示框。系统可储存所有的进出记录、状态记录,可按不同的查询条件查询,并生成相应的报表;

b)系统因支持多种认证介质,如卡片、密码、人脸等。对安全性要求较高区域宜使用人脸作为认证介质,提高出入口安全性。

c)系统的识别装置和执行机构应保证操作的有效性和可靠性,宜有防尾随措施;

d)系统应支持强制关门功能:如果管理员发现某个入侵者在某个区域活动,管理员可以通过软件,强行关闭该区域的所有门,使得入侵者无法通过偷来的卡刷卡或者按开门按钮来逃离该区域,通知保安人员赶到该区域予以拦截;

e)系统可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如发生火警时,保证自动释放相关区域的通道的出入口控制,使内部人员及时外逃且消防人员可以顺利进入实施灭火救援;

f)识读装置应保证操作的有效性。对非法进入和试图非法进入的行为,应发出报警信号。合法操作应保证自动门的有效动作。一次有效操作自动门只能产生一次有效动作;

g)系统支持实时展示并记录刷卡人员信息,以及联动门禁自带监控点或外部视频监控点进行图像抓拍或录像;

h)系统应能记录每次有效出入的人员信息和出入时间、地点,并能按天进行统计、存档和检索查询,记录存储时间不少于30天;

i)系统应能独立运行。应能与电子巡查系统、入侵报警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等联动。集成式安全防范系统的出入口控制系统应能与安全防范系统的安全管理系统联网,实现安全管理系统对出入口控制系统的自动化管理与控制。

6.4 电子巡查系统

电子巡查系统的技术要求应符合 GA/T644的相关要求,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a)系统支持读卡器、NFC识别标签、I/O输入等多种巡查点类型,并将巡查信息通过网络传送至后台;

b)支持准时、早巡、晚巡、漏巡及不漏巡五种巡查事件类型;

c)当巡查员到达巡查点,完成巡查动作时,系统实时将所有巡查记录上传到管理中心。巡查员按规定的时间、线路巡视一次,通过巡查点均有所记录,并视为完成一次工作;

d)可配置多种联动报警,联动方式包括:客户端联动、录像联动、云台联动、抓图联动、电视墙联动、IO输出联动、开门联动、短信联动、邮件联动及预案联动;

e)在控制中心显示该次巡查所应经历的线路,时间,人员,并可以记录发生事件的时间和地点。如果有未按时,按点进行巡查的,系统将进行记录,并在控制中心作出报警标志;

f)可多班次、多线路、多方向的交叉管理,记录清楚、准确无误;

g)可自动生成分类报表、并打印,可对失盗、失职进行分析。可对数据定期进行统计汇总,作为评估巡查效果和考核保安人员工作表现的依据;

h)电脑关机状态下,各检测点读卡器仍然可正常工作,所有记录均自动存储于控制器内,保存时间应不少于30天。

6.5 停车库(场)管理系统

6.5.1 停车库(场)管理系统功能要求

车辆出入口及停车场(库)应安装出入口控制系统,车辆出入口控制系统应具备自动控制出入挡车器和出入口的行车指示,设计应满足规范性、适应性、实用性、先进性、准确性、实时性、兼容性、扩展性、开放性与安全性等,并宜具备以下功能:

a)停车出入口系统应包含语音提示系统、信息显示屏,车辆驶入、驶出可以根据客户需要提示语音,收费金额显示等;

b)停车出入口系统可自动对车辆牌照进行识别,包括车牌号码、车牌颜色的识别。在实时记录通行车辆图像的同时,还具备对符合“GA36-92”(92式牌照)、“GA36-2007”(新号牌标准)、“GA36.1-2001”(02式新牌照)标准的民用车牌、警用车牌、军用车牌、武警车牌的车牌自动识别能力,包括2002式号牌。同时能识别黑、白、蓝、黄、绿五种车牌颜色;

c)在车辆通过出入口时,停车出入口系统能准确记录车辆通行信息,如时间、地点、方向等。在车辆通过出入口时,牌照识别系统能准确拍摄包含车辆前端、车牌的图像,并将图像和车辆通行信息传输给出入口控制终端,并可选择在图像中叠加车辆通行信息(如时间、地点等);

d)停车出入口系统应支持对用户权限进行管理,权限包括但不仅限于:系统配置、卡片管理、车辆信息管理、布控/撤控、查询、统计。系统配置包括:用户管理、出入口管理、车位管理、系统设置;

e)当停车出入口系统识别出来的车辆车牌不符合条件时,或者车牌在黑名单库时,管理中心自动报警,提示工作人员进行检查,用户可根据实际需求选择不同的报警联动方式,如预览通道切换、报警输出、声光报警、软件提示、LED显示等;

f)停车出入口系统应支持对固定车辆、临时车辆、群组车辆等制定相应的收费规则。并支持车辆出场时在岗亭通过车牌识别记录车辆进出时间并计算费用并收费,也支持车主通过在中央缴费,自助缴费机、移动端缴费等方式提前交费后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出场;

g)读卡机、挡车器、车位状况信息指示器宜安装在室内,安装在室外时,应考虑防水和防撞措施;

h)停车出入口系统应支持通过现金、支付宝、微信缴纳停车费;

i)停车出入口系统应支持类别车辆数据统计报表、特殊车辆收费情况、内部车辆收费信息、异常信息等报表功能;

g)停车诱导系统应具备车位引导功能,通过入口信息引导屏、室内LED引导屏以及视频车位检测器指示灯引导车辆进入停车场并寻找到空车位进行停放;

k)停车诱导系统应具备反向寻车功能,通过车牌、车身轮廓以及车辆特征识别技术,利用前端视频车位检测器实时检测车位上停放的车辆,从而获取车辆的车牌号码等信息,在查询机上或者扫描二维码通过车牌、车位号、停车时间段等查询车辆所在的位置并规划寻车路线指引车主寻车,从而实现反向寻车的功能;

l)停车诱导系统除可以应用于平面车库外,结合无线超声波探测器和视频车位检测器,可以检测机械车库上车位状态和停放的车辆信息,实现对机械车库的引导和反向寻车;

m)系统可独立运行, 也可与人员管控系统、视频监控系统联动,实现统一化管理,可对系统产生的报警进行响应联动处理,具有友好的用户体验;

n)独立运行的停车库(场)管理系统应能与安全防范系统的安全管理系统联网,并满足安全 管理系统对该系统管理的相关要求。

6.5.2 停车库(场)管理系统性能要求

a)从车辆身份信息确认放行到挡车器开启的响应时间应不大于2s;

b)网络型系统的中央管理主机的计时精度不低于5s/天,其他的与事件记录、显示及识别信息 有关的各计时部件的计时精度应不低于10s/天;

c)系统管理软件事件信息保存时间应不少于1年;出入口和场区的图像保存时间应不少于30天;

d)系统采用的抓拍摄像机,具备智能成像和控制补光功能,能够在各种复杂环境(如雨雾、强逆光、弱光照、强光照等)下和夜间拍摄出清晰的图片,像素应不低于200万。

6.6 应急广播系统

6.6.1 商业综合体应设置应急广播系统,能起到应对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功能。

6.6.2 应急广播系统应满足以下功能特点:

a)应急信息收集、处理、编报;

b)将播出设施切换到紧急广播节目;

c)在播出节目中插入紧急信息;

d)控制各种接收终端自动开机;

e)为公众提供公益性信息服务。

6.6.3 在监控中心、值班室等工作人员活动区域,宜设置无线对讲系统。

6.6.4 在商场、酒店及公寓公共区域宜设置背景音乐系统。

6.7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联动和集成

6.7.1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联动

6.7.1.1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各子系统安防信号应有效连接到监控中心。

6.7.1.2 监测报警信号应与相关联的执行系统(机构)具有自动联动功能,或通过监控中心手动操作完成联动执行功能,系统应支持配置多种联动结果响应警情,同时可设置软硬件联动输出,与周边设备联动。

6.7.1.3 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应符合 GB/T28181的相关要求。

6.7.1.4 监控中心(室)的技术要求应符合 GB/T2887、GB50348 的相关要求,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a)监控中心(室)应设置为禁区,布置摄像机并应有保证自身安全的防护措施和通讯设施,同时系统宜支持员工在离岗检测,保证24小时有人在岗处理警情;

b)监控中心(室)应安装与区域报警中心联网的紧急报警装置,报警响应时间小于20s;

c)监控中心(室)应配置中心报警控制主机和报警专用打印机,能监视和记录入网用户向中心发送的各种信息。该中心(室)能实施对监控目标的监视、监控图像的切换、云台及镜头的控制,并进行录像;当报警发生时,监控中心(室)宜能显示周界模拟地形图,并以声、光信号显示报警的具体位置;

d)监控中心(室)应配置终端图像显示装置,能实时显示发生警情的区域、日期、时间及报警类型等信息,周界的视频监控应与报警系统联动;同时监控中心应对中心存储设备进行集中管理,保障安防系统稳定运行;

e)监控中心(室)宜对入侵报警系统与视频监控系统集中供电;

f)视频监控系统的备用电源供电时间应满足摄像机和录像设备正常工作4 h 的需要,入侵报警系统备用电源供电时间应满足正常工作24h 的需要;

g)监控中心(室)应对室外 AC 220V进行供电的线路和室内设备分别配备漏电保护装置或报警式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设备接地接线盒的中心线对地良好接地。

6.7.2 系统集成

6.7.2.1 安全防范系统的集成设计包括子系统的集成设计、总系统的集成设计,必要时还应考虑总系统与上一级管理系统的集成设计。

6.7.2.2 入侵报警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等独立子系统的集成设计是指它们各自主系统对其分系统的集成。如:大型多级报警网络系统的设计,应考虑一级网络对二级网络的集成与管理,二级网络应考虑对三级网络的集成与管理等;大型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设计应考虑监控中心(主控) 对各分中心(分控)的集成与管理等。

6.7.2.3 各子系统间的联动或组合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a)根据安全管理的要求,出入口控制系统必须考虑与消防报警系统的联动,保证火灾情况下的紧急逃生;

b)根据实际需要,电子巡查系统可与出入口控制系统或入侵报警系统进行联动或组合,出入口控制系统可与入侵报警系统或/和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联动或组合,入侵报警系统可与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或/和出入口控制系统联动或组合等;

c)系统宜基于模块化设计,可根据后期需求进行灵活扩展而不影响整体软硬件框架,同时支持多种标准接口,如SDK/OPC/Web Service等多种标准接口,可供二次开发。

  1. 实体防护装置

7.1 收银区、现金存放处、库房应设置防盗保险柜。防盗保险柜应符合GB 10409的规定。防盗保险柜安装应采用不小于12mm的膨胀螺丝与墙或地面固定,安装应牢固。

7.2 防盗安全门应符合GB 17565的规定。

7.3 重要部门与外界相通的窗、通风口等处应安装防盗栅栏。单个栅栏空间最大面积应不大于600mm×100mm。防盗栅栏应采用不小于12mm的膨胀螺丝与墙或地面固定,安装应牢固可靠。

    1.  系统供电

 系统供电应符合GB 50348-2018中6.12的规定。

    1.  系统防雷与接地

系统防雷与接地措施应符合GB 50348-2018中6.11的规定。

8 系统评审、检验、验收与使用、维护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竣工并经试运行,初验合格后,应按GB 50348-2018第9章的规定进行检验。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竣工后,应根据GB 50348-2018第10章的规定进行系统验收。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竣工移交后,应根据GB 50348-2018第12章的规定进行系统运行与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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